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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792471
ICD-10(V)在中国司法精神病学中的应用情况(1)
http://www.100md.com 2009年6月1日 《中国心理卫生杂志》 2009年第6期
ICD-10(V)在中国司法精神病学中的应用情况
ICD-10(V)在中国司法精神病学中的应用情况

     【关键词】 精神障碍;诊断分类;司法精神病学;ICD-10;应用

    中图分类号:R749.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6729(2009)006-0404-04

    doi:10.3969/j.issn.1000-6729.2009.06.008

    1 我国司法精神病鉴定中精神障碍诊断标准的适用情况

    司法精神病鉴定作为精神医学的亚学科,有其特殊性,需要医学要件与法学要件的相互结合。司法精神病鉴定的主要任务是被鉴定人的能力鉴定,鉴定的主要目的是评定嫌疑人实施行为时有无精神异常,及行为与精神异常的关系。医学要件需要确认嫌疑人是否患有精神障碍,是何种精神障碍。现行的诊断标准,如《ICD-10精神与行为障碍分类》(ICD-10(V))、《精神障碍诊断统计手册第四版》(DSM-Ⅳ)、《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CCMD-3)都侧重于临床诊断,这对于临床表现典型、充分,可以依据诊断标准诊断特定的精神障碍。在我国(未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司法精神病鉴定更多的是使用CCMD-3,只是在CCMD-3没有诊断编码的情况下才会使用ICD-10(V)或DSM-Ⅳ作为补充[1-4]。如“分裂型障碍”(ICD-10 中编码F21)和“边缘性人格障碍”(ICD-10中编码F60.31; DSM-Ⅳ中编码301.83)在鉴定中并不少见,但在CCMD-3中没有此诊断编码。

    2 司法精神病鉴定中精神障碍诊断的困难

    在临床实践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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