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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030368
为生与死划一条“准确”的界线
http://www.100md.com 2001年2月1日 《大众医学》 2001年第3期
     长期以来,我们判断一个人死亡的标准都是那么的简单:要么是呼吸永远停止,要么是心脏永远不再跳动。这也正是医学上对死亡的两个判断标准:肺死亡和心脏死亡。站在新世纪的起跑线上,我们不禁要质疑一下:这真的非常科学吗?还有没有更明晰、更准确、更实际一点的死亡标准呢?

    死与死的不同

    1968年,美国哈佛大学医学院在一份报告中首次提出新的判断死亡的标准,即脑死亡。他们的依据是:脑功能一旦停止,则不可逆转,现代医学技术也不能使其恢复。呼吸和心跳停止并不一定意味着人已死亡;反之,借助人工抢救设施维持心肺功能的人并不等于活着。即使某个人大脑的功能已经全部丧失,也可以通过人工心肺机维持心肺功能,但这个人不过是具“有脉搏的尸体”而已。因此,西方医学界认为有必要重新审查死亡的定义和标准,并提出了脑死亡的概念和判断脑死亡的标准。

    当心脏还继续跳动时,由于原发于脑组织的严重外伤或脑的原发性疾病,大脑的功能不可逆地全部丧失,最终导致人体死亡。这就是脑死亡的概念。脑死亡如同心跳和呼吸停止一样,是人的生命现象的终止,是个体死亡的一种类型。各国有关脑死亡的法律,一般都将脑死亡定义为全脑死亡,即大脑、中脑、小脑和脑干的不可逆的死亡(坏死)。

    1968年,美国哈佛大学医学院死亡定义审查特别委员会首次提出了判断脑死亡的标准:①不可逆的深度昏迷;②自发呼吸停止;③脑干反射消失;④脑电波消失(平坦)。凡符合以上标准,并在24小时或72小时内反复测试,多次检查结果无变化,即可宣告死亡。但需排除体温过低(<32.2℃)或刚服用过巴比妥类药物及其他中枢神经系统抑制剂两种情况。此后,各国专家先后提出过三十余种关于脑死亡的诊断标准,但这些标准与哈佛标准大同小异。所以,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还是采用了哈佛大学医学院的诊断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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