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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101999
精神病患者肇事,也可受法律制裁
http://www.100md.com 2004年5月15日 《大众医学》 2004年第10期
     今年8月4日,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幼儿园发生一起血案,17名正在上课的教师和儿童无辜被该幼儿园门卫徐和平用菜刀砍伤,其中一名重伤儿童经抢救无效死亡。这一事件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的影响。据了解,案件中的行凶者曾经因偏执型精神分裂症住院治疗过,而人们关注的焦点除了事件本身之外,还有精神病患者屡屡肇事这一社会话题。

    其实,早在2002年12月,杭州市就曾发生过一起连续17人被凶手傅福权挥刀砍伤的大案,此人操起肉刀见人就砍,连他的亲生女儿也不能幸免。后经鉴定,傅福权患有偏执型精神分裂症。

    事实上,即使在国外,这类案件也并不罕见。1999年6月20日,美国得克萨斯州妇女安德烈亚·耶茨把自己4个亲生幼孩在浴缸内淹死。经鉴定,美国的安德烈亚·耶茨患有抑郁症。

    这些事件无疑会让我们想到下面这些问题:精神病患者肇事后,是不是一定不会受到法律制裁?如果本人不负法律责任,那应该由谁承担相关的责任呢?另外,作为患者家属、周围的人,如何看护好患者,并保护好自己呢?

    世界上没有无缘无故的爱,也没有无缘无故的恨,社会上发生凶杀案件并不少见,大多可发现其明确的杀人动机,或出于报复,或出于情杀,或为了抢劫,或为了强奸,等等,对于这类作案动机明确、无任何精神病可疑迹象的案件,法院就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根据法律进行判决。

    但对于精神病患者杀人,则法律上另有一些规定,我国《刑法》(1997)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精神病患者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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