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父母投保,不要“自说自话”
保险案例:刘先生的父亲身患绝症,他怕父亲身故后母亲生活没保障,想到了为父亲买保险。在未告诉父亲,也未告知代理人父亲的病情的前提下,刘先生以父亲为被保险人,投保了五年期两全保险,并指定母亲为受益人。购买保险后第三年,刘先生父亲因病去世,其母亲向保险公司要求支付保险金时,经保险公司理赔部门审核,发现了刘先生隐瞒父亲病情为其投保的事实,最后拒绝赔付此笔保险金。
名词解释:两全保险又称生死合险,就是死亡保险加生存保险。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身故,受益人领取死亡保险金;如果保险期满,被保险人健在,则领取生存保险金。
案例分析:
生活中,子女为父母买保险很常见。本案一看便知是因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而导致保险公司拒赔。那么,借着这个案例,我们来说一下成年的子女为父母购买保险时,应注意什么。
如实告知”不能被违反
在本案中,投保人刘先生投保时故意隐瞒了父亲患绝症的事实,违反了如实告知的规定,保险合同无效,出险后保险公司有权拒赔,其母亲作为受益人无法获得保险金,所交保险费也不会被退回。
需要说明的一点是,违反如实告知并不必然导致保险欺诈。保险欺诈是个更严重的术语,除了保险人不予赔付之外,进行保险欺诈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还将面临法律的制裁。而一般违反如实告知,例如,年龄误告、隐瞒病情等,保险人一般解除保险合同,并不存在法律制裁。但是,为了骗取保险金,故意欺骗保险人,例如,谎报出险,故意伤人骗取保险金就属于保险欺诈将面临刑法的制裁。
含死亡保险,应征得父母同意
是不是存在血缘关系,子女就可以“擅自”为父母购买任何保险呢?答案是否定的。法律规定,在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中(如定期寿险、终身寿险),购买保险必须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所以,这里刘先生以父亲为被保险人投保的五年期两全保险(一种生死合险),必须事先征得父亲的同意(口头或书面),否则保险合同无效。现实生活中,不乏子女一片孝心,以送礼物或以带给父母惊喜为目的,单方面为父母购买保险的事例。为防止道德风险的产生,法律要求子女为父母投保,必须对父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指保险标的(本案指其父亲)的存在与损失对投保人具有切身的利害关系。这里,血缘关系并不必然导致保险利益的存在,因此不能因为存在血缘关系使得保险合同必然成立。
了解到这一规定后,希望有意为父母购买保险的人,在孝心之外,更要尊重法律的严肃性,应当让被保险人知晓此事。
受益人应由父母指定
那么,如果征得父亲同意后,刘先生是否可以指定其母亲作为受益人呢?人们一般认为,保费是投保人(刘先生)缴付的,受益人当然应由投保人指定。这种想法符合人之常情,却不符合法律及合同的严肃性。事实上,受益人应由被保险人(父亲)指定,这却是很多人不了解的地方。因为在以生存为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中(如养老保险、年金类保险),基本不存在道德风险,对受益人的要求小。但是,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存在为了巨额保险金而伤害被保险人的情况,因此,对这类保险的受益人要求由被保险人指定,或者,由投保人指定受益人但是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
而在一般保险中,关于受益人,有以下几点需要说明:第一,未指定受益人或指定的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或受益人放弃、丧失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就为其当然受益人;第二,受益人可以为一人也可以为数人。当受益人为数人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规定受益顺序。, http://www.100md.com(叶明华)
名词解释:两全保险又称生死合险,就是死亡保险加生存保险。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身故,受益人领取死亡保险金;如果保险期满,被保险人健在,则领取生存保险金。
案例分析:
生活中,子女为父母买保险很常见。本案一看便知是因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而导致保险公司拒赔。那么,借着这个案例,我们来说一下成年的子女为父母购买保险时,应注意什么。
如实告知”不能被违反
在本案中,投保人刘先生投保时故意隐瞒了父亲患绝症的事实,违反了如实告知的规定,保险合同无效,出险后保险公司有权拒赔,其母亲作为受益人无法获得保险金,所交保险费也不会被退回。
需要说明的一点是,违反如实告知并不必然导致保险欺诈。保险欺诈是个更严重的术语,除了保险人不予赔付之外,进行保险欺诈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还将面临法律的制裁。而一般违反如实告知,例如,年龄误告、隐瞒病情等,保险人一般解除保险合同,并不存在法律制裁。但是,为了骗取保险金,故意欺骗保险人,例如,谎报出险,故意伤人骗取保险金就属于保险欺诈将面临刑法的制裁。
含死亡保险,应征得父母同意
是不是存在血缘关系,子女就可以“擅自”为父母购买任何保险呢?答案是否定的。法律规定,在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中(如定期寿险、终身寿险),购买保险必须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所以,这里刘先生以父亲为被保险人投保的五年期两全保险(一种生死合险),必须事先征得父亲的同意(口头或书面),否则保险合同无效。现实生活中,不乏子女一片孝心,以送礼物或以带给父母惊喜为目的,单方面为父母购买保险的事例。为防止道德风险的产生,法律要求子女为父母投保,必须对父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指保险标的(本案指其父亲)的存在与损失对投保人具有切身的利害关系。这里,血缘关系并不必然导致保险利益的存在,因此不能因为存在血缘关系使得保险合同必然成立。
了解到这一规定后,希望有意为父母购买保险的人,在孝心之外,更要尊重法律的严肃性,应当让被保险人知晓此事。
受益人应由父母指定
那么,如果征得父亲同意后,刘先生是否可以指定其母亲作为受益人呢?人们一般认为,保费是投保人(刘先生)缴付的,受益人当然应由投保人指定。这种想法符合人之常情,却不符合法律及合同的严肃性。事实上,受益人应由被保险人(父亲)指定,这却是很多人不了解的地方。因为在以生存为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中(如养老保险、年金类保险),基本不存在道德风险,对受益人的要求小。但是,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存在为了巨额保险金而伤害被保险人的情况,因此,对这类保险的受益人要求由被保险人指定,或者,由投保人指定受益人但是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
而在一般保险中,关于受益人,有以下几点需要说明:第一,未指定受益人或指定的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或受益人放弃、丧失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就为其当然受益人;第二,受益人可以为一人也可以为数人。当受益人为数人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规定受益顺序。, http://www.100md.com(叶明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