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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方“签了字”并不意味着医方可以免责
http://www.100md.com 2008年1月15日 《大众医学》 2008年第2期
     近日,发生在北京朝阳医院“丈夫拒绝签字,孕妇母子双亡”的悲剧,引起社会各方的极大关注和热议。患者生命权如何得到保护?不签字不手术是不是医院在逃避责任?患方签了“手术知情同意书”,是不是意味着一切后果自负,医生可以完全免责呢?诸如此类的疑问在网络上遍地开花。不久,卫生部新闻发言人毛群安在新闻发布会上回应这一事件时说:“签字制度并不意味着责任的转移,希望公众能正确理解签字制度设立的意义。”

    到底什么是“知情同意”?手术前为什么一定要“签字”?患方签了字是不是意味着一切后果自负?万一出现问题,医生是否可以不负一点责任?我们不妨听听临床一线医生的说法。

    “知情同意”签字制度从何而来?

    “知情同意”这个概念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提出的。1957年,美国法院在一个案例的判决中,将“知情同意”这个概念引入了医疗领域。该判决规定:医生有义务把诊断和治疗的各种可供选择的办法的利弊(包括不利的后果)告知患者,并从患者那里获得对治疗方案的同意。1975年,第29次世界医师大会对《赫尔辛基宣言》进行了修改,附加了医方告知与患方同意的详细指南。之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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