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除歧视,让乙肝感染者更有尊严
专家简介
陈成伟 解放军第八五医院肝病中心主任医师、教授,中华医学会肝病学分会前任副主任委员,上海市医学会肝病学分会前任主任委员,《肝脏》杂志主编,《中华肝脏病杂志》顾问。 擅长病毒性肝炎、肝硬化、肝衰竭、以及器官移植术后肝损伤等的治疗。
专家门诊:周二上午(沪闵路分院)
很多乙肝病毒携带者(感染了乙肝病毒但没有肝脏炎症)终身不会发病,也无需治疗,为何社会对心血管疾病患者、糖尿病患者、癌症患者抱有广泛的同情,而对乙肝患者却充满歧视呢?因为人们误认为乙肝病毒很容易传染,在大众眼中,这是个恐怖的传染病。实际上,乙肝病毒主要经血液、母婴及性接触传播,也可经破损的皮肤或黏膜传播(修足、纹身、扎耳孔、共用剃须刀和牙刷等),不经呼吸道和消化道传播,日常学习、工作或生活接触(如握手、拥抱、同住一宿舍、同一餐厅用餐及共用厕所等无血液暴露的接触)不会感染乙肝病毒。此外,流行病学和实验研究未发现乙肝病毒能经吸血昆虫 (蚊和臭虫等) 传播。
1988年1月,上海暴发甲肝流行,短短3个月内近30万人患病,致使人们从此闻“肝炎”色变。但多数人不清楚,甲肝是经消化道传播的,而乙肝属血源性传播疾病。20世纪90年代初,乙肝检测开始普及,1994年被正式纳入公务员体检范围,且明文规定肝功能不佳者不予录用。中央直属机关单位的这个体检标准,后被各省市纷纷效仿。尽管并没有统一的体检标准,但到2003年时,全国31个省市中,有28个明文规定,乙肝病毒携带者为公务员体检“不合格”者。此后,乙肝检测在国企、民企等单位也盛行起来,慢性乙肝病毒感染者就业受到歧视的事件不断发生。这引起了国家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为了有效干预就业歧视问题,国家相关部门先后颁布了多个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10年来,反歧视文件相继出台
2005年1月,国家人事部、卫生部推出《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正式取消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限制。被诟病多年的《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在一系列舆情事件的影响下,也得到了修正。2007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联合下发了《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随后不同部门还出台了其他若干旨在消除歧视的法规性文件。2010年2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颁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 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至此,从法规层面反对和禁止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就业歧视就已经非常明确和走向完善了,乙肝病毒感染者在求学、就业等方面的境遇得到了明显改善,相当多的企业明确表示不歧视乙肝病毒携带者。
反歧视,仍任重道远
现在,我们基本解决了法律方面的问题,但科学知识的普及不是一蹴而就的,社会观念也不是一天就能改变的。雷闯(一名乙肝病毒携带者)为了验证《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对乙肝“解禁”是否真正奏效,提出了办理健康证的申请,经历了多次拒绝之后,终于在提出申请后的第40天,拿到了“健康证”。这告诉我们,社会心理对乙肝仍然存在歧视。
从根本上讲,乙肝歧视是一个社会问题,更是一种文化现象。歧视源于偏见,反歧视就是要反偏见。全社会要克服根深蒂固的“乙肝恐惧”心理,必须在加大科学宣传的同时,加大违法处罚力度,由相关部门和民间机构共同监督执法。
专家提醒
最后必须重申,日常学习、工作或生活接触不会传染乙肝病毒。慢性乙肝病毒感染者及非活動性HBsAg携带者,除不能捐献血液、组织器官,以及不能从事国家明文规定的职业或工种外,可照常工作和学习。让我们进一步普及科学知识,消除乙肝歧视,让乙肝感染者和大家一样,更有尊严地生活!
陈成伟 解放军第八五医院肝病中心主任医师、教授,中华医学会肝病学分会前任副主任委员,上海市医学会肝病学分会前任主任委员,《肝脏》杂志主编,《中华肝脏病杂志》顾问。 擅长病毒性肝炎、肝硬化、肝衰竭、以及器官移植术后肝损伤等的治疗。
专家门诊:周二上午(沪闵路分院)
很多乙肝病毒携带者(感染了乙肝病毒但没有肝脏炎症)终身不会发病,也无需治疗,为何社会对心血管疾病患者、糖尿病患者、癌症患者抱有广泛的同情,而对乙肝患者却充满歧视呢?因为人们误认为乙肝病毒很容易传染,在大众眼中,这是个恐怖的传染病。实际上,乙肝病毒主要经血液、母婴及性接触传播,也可经破损的皮肤或黏膜传播(修足、纹身、扎耳孔、共用剃须刀和牙刷等),不经呼吸道和消化道传播,日常学习、工作或生活接触(如握手、拥抱、同住一宿舍、同一餐厅用餐及共用厕所等无血液暴露的接触)不会感染乙肝病毒。此外,流行病学和实验研究未发现乙肝病毒能经吸血昆虫 (蚊和臭虫等) 传播。
1988年1月,上海暴发甲肝流行,短短3个月内近30万人患病,致使人们从此闻“肝炎”色变。但多数人不清楚,甲肝是经消化道传播的,而乙肝属血源性传播疾病。20世纪90年代初,乙肝检测开始普及,1994年被正式纳入公务员体检范围,且明文规定肝功能不佳者不予录用。中央直属机关单位的这个体检标准,后被各省市纷纷效仿。尽管并没有统一的体检标准,但到2003年时,全国31个省市中,有28个明文规定,乙肝病毒携带者为公务员体检“不合格”者。此后,乙肝检测在国企、民企等单位也盛行起来,慢性乙肝病毒感染者就业受到歧视的事件不断发生。这引起了国家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为了有效干预就业歧视问题,国家相关部门先后颁布了多个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10年来,反歧视文件相继出台
2005年1月,国家人事部、卫生部推出《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正式取消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限制。被诟病多年的《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在一系列舆情事件的影响下,也得到了修正。2007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联合下发了《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随后不同部门还出台了其他若干旨在消除歧视的法规性文件。2010年2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颁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 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至此,从法规层面反对和禁止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就业歧视就已经非常明确和走向完善了,乙肝病毒感染者在求学、就业等方面的境遇得到了明显改善,相当多的企业明确表示不歧视乙肝病毒携带者。
反歧视,仍任重道远
现在,我们基本解决了法律方面的问题,但科学知识的普及不是一蹴而就的,社会观念也不是一天就能改变的。雷闯(一名乙肝病毒携带者)为了验证《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对乙肝“解禁”是否真正奏效,提出了办理健康证的申请,经历了多次拒绝之后,终于在提出申请后的第40天,拿到了“健康证”。这告诉我们,社会心理对乙肝仍然存在歧视。
从根本上讲,乙肝歧视是一个社会问题,更是一种文化现象。歧视源于偏见,反歧视就是要反偏见。全社会要克服根深蒂固的“乙肝恐惧”心理,必须在加大科学宣传的同时,加大违法处罚力度,由相关部门和民间机构共同监督执法。
专家提醒
最后必须重申,日常学习、工作或生活接触不会传染乙肝病毒。慢性乙肝病毒感染者及非活動性HBsAg携带者,除不能捐献血液、组织器官,以及不能从事国家明文规定的职业或工种外,可照常工作和学习。让我们进一步普及科学知识,消除乙肝歧视,让乙肝感染者和大家一样,更有尊严地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