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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541003
军队人口计生政策法规问答(2)等
http://www.100md.com 2007年6月1日 《解放军健康》 2007年第3期
     某机关干部问:我的一名同事的家属前不久在驻地附近捡到一个弃婴,虽然她已有一个孩子,但由于非常喜欢,并且经济上也完全能承受得了,她俩就打算收养这个弃婴。可当她到公安部门给收养的孩子办理入户手续时,却被告知由于孩子是自己擅自收养的,所以不能办理户口。那么,怎样收养小孩才合法呢?

    答:你同事家属遇到的这种情况属自抱自养行为,是不合法的。在1999年5月25日《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颁布之前,我国公民私下抱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如果符合1992年颁布的《收养法》的收养条件,可以申请办理收养登记。但《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实施后,再私自收养就属违法收养,有关部门将不予办理收养登记。所以,这名被抱养的弃婴应该送往社会福利院抚养。否则,小孩将不能在有关部门申报户口,日后其在入学、就业等方面的权益也得不到有效的保障?

    那么,像你同事家属这种情况,若想收养一个小孩,要具备什么条件、又该如何办理收养手续呢?《收养法》规定,已有子女的夫妇如想收养小孩,要具备以下条件:一是收养人应在30岁以上;二是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是本人或家庭成员无医学上认为不能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是只能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14岁以下的儿童。如果已有2个子女的夫妇要收养小孩,除符合以上4个条件外,还必须有计生管理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才能收养。另外,对被收养人和送养人,《收养法》也有明确的规定:被收养人必须是丧失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或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送养人必须是孤儿的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或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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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收养手续一般有3种情况:①收养福利机构抚养的未满14周岁的儿童,须到民政局收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凭《收养福利机构弃婴申请表》到福利机构申请办理试养小孩手续(试养期为3个月);试养期过后,办理弃婴公告(公告期60天);公告期过后,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供有关办理收养登记的证明材料后即可收养。②收养在社会上捡拾的弃婴,应在弃婴发现地的民政局办理收养登记。在办理收养登记前,须提供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并办理弃婴公告,公告期过后,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供办理收养登记的有关证明材料便可收养。③无子女的收养人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要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同时,要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并报军级单位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未按规定收养的,则按违法生育处理。

    某部干部问:我是一名再婚干部,有一子女归女方抚养,去年又重新组成了家庭,女方也有一子女。婚后我们还想要个孩子,请问政策规定允许吗?需要办哪些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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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再婚家庭双方再婚前累计已有两个子女,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必须符合女方户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并取得女方户籍所在地的生育证明或者生育服务证,经军级单位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审核同意,报军区级单位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批准,方可再生育一个子女。根据《若干问题的说明》,再婚家庭累计子女是指再婚家庭夫妻双方生育或收养并存活的子女总数。所以根据《条例》规定,如果你家属符合她户籍所在地的规定,你和你家属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但一定要在按照程序和要求取得相关证明,并经部队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并批准后,才能怀孕生育。

    如何办理三胎生育审批手续?首先,女方在符合户籍所在地规定的情况下要取得当地生育证明或生育服务证。其次,必须向本级计划生育部门提供两个子女的医疗单位出生证明、户口簿(原始件)和地方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生育证明(或准生证)及婚育状况证明;再婚者必须提供离婚判决书,丧偶者必须出具公安部门证明或单位证明,所在单位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对这些材料进行审查审核后,按照程序逐级审查申报,由军区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怀孕再生育一个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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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孕妇口腔健

    陈日益

    看到这个标题,一般人也许会纳闷:孕妇口腔健康与优生怎么会扯到一块?其实,孕妇口腔是否健康与优生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孕妇搞好口腔保健,既有利于自身健康,也对下一代发育、成长有益,可谓一举两得。

    孕妇易发的口腔疾病

    龋齿民间有“生个娃娃掉颗牙”的说法,虽然此话有点夸张,但也足以说明怀孕对妇女的牙齿有较大的影响。尤其是怀孕初期会出现妊娠反应,吃饭或刷牙时容易呕吐,这种生理上的改变使得有些孕妇放松了对口腔卫生的要求。再加上怀孕后进食次数的增加、吃零食、偏爱酸甜食物等极易造成口腔酸度增加,导致牙齿脱钙,使本来没有龋齿的女性在妊娠期容易出现龋齿,孕前已有龋齿者在怀孕后龋齿数增多。据报道,我国孕妇患龋病率高达80%以上,而就诊率仅为6.81%。

    牙龈炎据有关资料显示,牙龈炎在人群中的发病率为70%-80%,而孕妇的发病率则更高。这是因为妊娠造成妇女内分泌失调,体内雌激素(主要是孕酮)水平大为增高,导致牙龈中微小血管扩张、扭曲及循环滞留而发生红肿、极易出血、牙齿酸痛。称为“妊娠性牙龈炎”。怀孕前已经患有牙龈炎的孕妇症状会加重,有的还会长出黄豆至拇指大小的小瘤块,甚至出现牙周炎,导致牙齿松动等现象。, 百拇医药(盛 礼 倪景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