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药品流通领域“两票制”的实施效果、风险预测及政策建议(3)
2.2 加强药品流通企业的票据监管“两票制”加强了对药品流通环节票据的监管力度。药品流通企业在购进药品时,应该主动向生产企业索要发票;在向公立医疗机构销售药品时,不仅要提供本环节的购销发票,而且要提供生产企业到流通企业环节的发票复印件,以供医疗机构检验。与此同时,“两票制”政策还鼓励药品流通企业间的兼并,例如吉林省规定了“药品流通集团型企业内部总公司、分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之间调拨药品可不视为一票,但最多允许开一次发票”[9],既对集团内部的药品流通有所限制,也鼓励了药品流通企业间的兼并(组成流通集团),以便从外部流通变为内部流通。
2.3 加强公立医疗机构的票据管理及选择流通企业的自主权
“两票制”要求公立医疗机构加强票据管理,在药品验收入库时,需要向流通企业索要购销发票,同时要求验证流通企业与生产企业之间的第一票,且两票内容须相互印证。一些地方还将选择流通企业的权力从生产企业转移给了医疗机构,如陕西省规定公立医疗机构通过招标选择流通企业进行合作,同时还对流通企业的数量作出了限制[10],进一步强化了公立医疗机构在“两票制”实施中的作用。
2.4 保障偏远地区供药
考虑到偏远地区的实际物流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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