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引致的医保损益研究(2)
KEYWORDS Essential Medicine System; County scope; Medical insurance; Losses and gains
2009年8月,原卫生部等九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正式推开我国基本药物制度的建设。该制度要求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实行“零差价”销售。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药品报销目录,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我国医保基金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运行[1-2]。在该运行原则下,医保每年的支出可以简化为三个因素相互影响的结果:次均医疗费用(由次均药费和次均诊疗费构成)、就诊人次和报销标准(包括各类保险的起付线、报销比例、封顶线等)。理论上,医疗机构在落实基本药物制度后,取消了药品加成,实施了零差率售药,使得患者的次均药品费用降低[3]。在次均诊疗费(不包括药品费用)、就诊人次和报销标准都相对稳定的情况下,次均药品费用的降低会导致报销药品费用的医保基金支出的减少。也就是说,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可带来医保的得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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