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药学服务规范一:通则、药学门诊、处方审核、药物重整(2)
第三章 药学服务项目与内容管理第十七条 药学服务涉及门诊、住院、居家三种场所,包括但不限于药学门诊、处方审核、药物重整、用药咨询、用药教育、药学查房、用药监护、居家药学服务等。
(一)门诊药学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药学门诊、处方审核、药物重整、用药咨询、用药教育等。
(二)住院药学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药学查房、用药监护、处方审核、药物重整、用药咨询、用药教育等。
(三)居家药学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居家药学服务、药物重整、用药咨询、用药教育等。
第十八条 药学服务流程包括收集信息、分析评估、制定计划、执行计划、跟踪随访。
第十九条 信息收集内容包括患者基本信息(年龄、性别、住址、医保等)、健康信息(个人史、家族史、生育史、既往病史、现病史、生活习惯等)、用药信息(用药史、药物不良反应史、免疫接种史等)、需求信息(药物治疗、健康状况、药师服务)等。
第二十条 收集信息包括标准化信息收集和个体化信息收集。
(一)标准化信息收集是指药师与患者见面前应通过查阅医院电子病历系统等各种途径获取患者信息,为后续实施规范化药学服务提供基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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