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药学服务规范 第1部分 药学门诊(1)
关键词 服务规范;医疗机构;药学门诊第一章 基本要求
第一條 为规范医疗机构药学门诊管理,保障药学门诊工作质量,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药学门诊,是指医疗机构具有药学专业技术优势的药师对患者提供用药评估、用药调整、用药计划、用药教育、随访指导等一系列专业化服务。
第三条 医疗机构应按照本规范通则中相关要求,建立适合本机构的药学门诊工作制度、操作规程和工作记录。
第四条 医疗机构从事药学门诊工作的药师应符合本规范通则中相关“人员资质”要求,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取得临床药师岗位培训证书、主管药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临床药学工作2年及以上;
(二)具有高级职称、从事临床药学工作2年及以上。
第五条 药学门诊服务工作应当建立相关制度,包括日常工作制度、首诊负责制度、团队协作制度等。
(一)日常工作制度:设置有固定的出诊时间表,药师出诊时间不得随意变动,如因故不能按时应诊,须遵循本医疗机构门诊停诊换诊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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