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药学服务规范 第3部分 药物重整
关键词 服务规范;医疗机构;药物重整第一章 基本要求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机构药物重整管理,保障药物重整工作质量,依据《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药物重整是指比较患者目前正在应用的所有药物方案与药物医嘱是否一致的过程。其详细定义包括在患者药物治疗的每一个不同阶段(入院、转科或出院时),药师通过与患者沟通或复核,了解在医疗交接前后的整体用药情况是否一致,与医疗团队一起对不适当的用药进行调整,并做详细全面的记录,来预防医疗过程中的药物不良事件,保证患者用药安全的过程。
第三条 医疗机构应按照本规范通则中相关要求,建立适合本机构的药物重整工作制度、操作规程和工作记录。
第四条 医疗机构从事药物重整工作的药师应符合本规范通则中相关“人员资质”要求,应取得临床药师岗位培训证书且从事临床药学工作2年及以上。
第五条 药物重整人员能获取准确和完整的住院或门诊患者用药信息,并规范地记录在医疗机构药物重整记录表中。能将患者正在应用的药品与医嘱开具的药品进行比较 ......
您现在查看是摘要页,全文长 4211 字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