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疫苗伤害补偿信托基金研究及对我国的启示(2)
KEYWORDS The United States; Vaccine Injury Compensation Trust Fund; Vaccination rare adverse reaction; Fund compen- sation; Administration mode; Risk control; Enlightenment預防接种的安全与风险并存,为寻求接种获益和风险之间的平衡,对因接种疫苗产生严重不良反应损害的受种者予以适当补偿已经成为一种国际共识,并发展出不同的补偿模式。根据补偿资金来源的不同,可将国际现有补偿模式分为4种,分别为财政补偿、保险补偿、基金补偿及多种补偿模式的混合型补偿模式[1]。有研究通过比较不同的疫苗伤害补偿模式,发现每种补偿模式各有利弊[2]。我国自2019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疫苗管理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提出“鼓励通过商业保险等多种形式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受种者予以补偿”。当前国内已有财政补偿和保险补偿的相关实践,但尚未有省份开展基金补偿试点。实际上,基金补偿作为多种补偿模式之一,在美国已有多年的实施经验并取得较好的补偿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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