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疫苗伤害补偿信托基金研究及对我国的启示(3)
2.2.1 征税范围 应税疫苗是指在美国生产,或进入美国销售、使用或仓储的,针对以下16种疾病的疫苗:①含有白喉类毒素的疫苗;②含有破伤风类毒素的疫苗;③含有全细胞百日咳细菌、提取或部分细胞百日咳细菌或特定百日咳抗原的疫苗;④麻疹疫苗;⑤腮腺炎疫苗;⑥风疹疫苗;⑦脊髓灰质炎病毒疫苗;⑧b型流感嗜血杆菌疫苗;⑨甲型肝炎疫苗;⑩乙型肝炎疫苗;11水痘疫苗;12针对轮状病毒胃肠炎的疫苗;13肺炎链球菌结合疫苗;14流感三价疫苗或其他季节性流感疫苗;15脑膜炎球菌疫苗;16人乳头瘤病毒疫苗。对一种新疫苗征税仅需美国国会修订相关法律将该疫苗纳入征税范围,但该应税疫苗若想进入VICP覆盖范围,还需得到美国疾病控制与预防中心(CDC)对该种疫苗的儿童或孕妇常规接种建议,最后由HHS决定是否纳入VICP补偿范围。2.2.2 税率 美国疫苗信托基金设立的前10年,其應税疫苗的消费税是基于风险评估的方式按不同税率[9]征收,详见表1[注:表中所列疫苗的联合疫苗按各列表疫苗税率之和征收;单价疫苗则按含该单价疫苗成分的列表疫苗的税率征收,如麻疹疫苗按麻疹-腮腺炎-风疹疫苗税率4.44美元/剂次征收]。
但此后经过10年实践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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