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与《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管理规定》中检验和复验内容的对比分析(3)
2.2.2 修订不得复验的情形 注射剂和滴眼剂等药品中的明顯可见异物通常非均一地存在于药品中,检出具有概率性,相对于其他检验项目,通常不具有重现性或重现性差[21]。如药品中出现明显可见异物,足以证明其质量或生产等环节存在问题。但在实际日常工作中,生产或经营使用单位经常对该项目提出复验申请[2]。《办法》中针对明显可见异物的性质与特点新增了“当检出为明显可见异物时,申请单位可自收到检验报告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前往原药品检验机构对该项目进行现场确认”的规定,这将有利于复验申请人直观认识到产品存在的问题,减少对检验结果的质疑。2.2.3 新增复验报告传递要求 复验的性质属于委托检验,一般情况下,复验报告只送至复验申请单位,这不利于药监部门在药品抽检工作中对假劣药品开展核查处置和质量公告等工作。若相关当事人按规定申请了复验,在复验机构出具复验报告书之前,监管部门可以对涉及的药品采取暂控措施,但不能进行处罚,也不能按原检验结论进行质量公告,以防复验结论改判而造成不良后果。《办法》从复验结论给出时限和寄送对象两方面进行了规定,这将有利于相关单位及时收到复验报告,顺利开展后续工作。
3 药品检验机构实施《办法》修订内容的建议
3.1 检验工作
3.1.1 加强检验能力建设 为全面评价药品质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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