辨认及控制能力与责任能力司法精神鉴定差异浅析
【摘要】在日常的司法管理中,辨认及控制能力和责任能力有一定的区别,因此,在日常的司法管理中,不同的原因的司法案件,我们应该从不同方面进行判断。但是,辨认及控制能力和责任能力有什么比较明显的区别?本文就此进行探讨。【关键词】辨认及控制能力;责任能力;司法精神鉴定;差异
【中图分类号】D919.3 【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4-4949(2014)03-0322-01
为了比较出辨认及控制能力和责任控制能力两者的区别,我们采用比较实验,同时不同的部门还要进行相应的调查和研究,结合不同的观点和理论,给出相应准确的结论。
一辨认及控制能力的和责任能力概念
在我国,辨认及控制能力和责任能力有着一定的区别。在我国刑法中,对于辨认及控制能力和责任能力有着不同的定义。下面我们就控制能力和责任能力的基本概念进行了解。
1、辨认及控制能力
辨认和控制能力是构成刑事责任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在日常的刑事案件中,当发现一个人具备辨认和控制能力的时候,我们的法律便要求个人要为自己的行动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当一个人不具备辨认及控制能力的时候,个人就不需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在法律中,辨认能力又称为认识的能力,是指对某种行为的认识能力。在刑法中,认识自己的某种行为对社会产生的危害程度的能力,因此,在法律中,辨认能力是控制能力的基础,但是在理解的过程中,两者是不同的,控制能力又称意志能力,或者在认识行为的基础上,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的方向、自己的行为等不同方面的能力。当一个人具备这种能力的时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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