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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2719656
浅探如何做好“医疗告知” 与“保护性医疗”
http://www.100md.com 2014年4月1日 《医学美学美容·中旬刊》 2014年第4期
     【关键词】恶性肿瘤;医疗告知;保护性医疗

    【中图分类号】R197.3 【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4-4949(2014)04-0023-01

    大多数医疗行为的知情同意工作由医生完成,若未获得患者的同意,最终医生要负法律责任,但医生为患者开具的医嘱和部分治疗性操作是由护士来实施的,所以护士同样附带法律责任[1],因此,如何履行“医疗告知”与实施“保护性医疗” 是护士同样需要面对的问题.在护理实践中存在着“医疗告知”与“保护性医疗” 的冲突、保护性医疗预期目的与结果的冲突,针对以上冲突,以重症、癌症和恶性肿瘤为例,探讨如何履行“医疗告知”与实施保护性医疗,寻求履行“医疗告知”义务与实施“保护性医疗” 的最佳方式方法,达到既使患者享有知情权又使患者得到保护性医疗,从而使患者获得最佳疗效.

    一、 “医疗告知”义务与“保护性医疗” 的实质内容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一条:“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保护性医疗制度要求“医务人员不是对病情的所有信息都如实告知患者,必要时应有所隐瞒,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保护性医疗制度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一条中的后半部分有所相同.

    (一)“医疗告知”

    1.告知对象: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门诊就诊和住院的病人及其相关人员(监护人、法定或委托代理人、近亲属、关系人).(1)、患者未授权他人即告知患者本人.(2)患者已授权他人应当告知患者书面授权委托的告知对象。(3)、因患病等原因导致无法正确表达自己意愿的患者和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患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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