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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2645297
中药新药申请生产药学审评中的常见问题及建议(1)
http://www.100md.com 2014年9月1日 中国中药杂志 2014年第17期
     [摘要]依据我国现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局令第28号),中药新药的注册申请分为申请临床试验和申请生产(包括新药证书)。从申请临床到获准上市,大约经历10年之久,且申请生产的成功率较低,目前存在问题较多。从药学审评看,主要存在合规性和技术性2个方面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不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擅自变更,如:临床试验用样品的制备工艺与批准的工艺有较大改变。技术性问题主要有申报资料不全或申报资料不符合技术审评要求,如:不提供生产工艺验证资料、临床试验用样品的制备工艺及现场检查用生产工艺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符合技术要求等。该文对常见问题进行了总结并提出建议,提醒申请人关注,以便及时发现问题,规避风险,提高注册申请的质量和效率。

    [关键词]中药申请生产; 药学审评;问题及建议

    依据我国现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局令第28号,下称“注册法规”),中药新药的注册申请分为申请临床试验(下称“申请临床”)和申请生产(包括新药证书,下同)2个阶段,即实施“两报两批”制度。一个产品从申请临床、获准进行临床试验、完成临床试验申报生产、获得新药证书或生产批文,大约经历10年之久,且在临床试验阶段的失败率较高,能够完成临床试验申报生产的品种较少。即使申请生产的品种,不批准率也较高,审评发补率高达100%。可见申请生产品种存在的问题较多。所以中药新药的研究周期长、风险大、成功率低,且是涉及多个学科专业的综合技术,稍有疏忽,就会前功尽弃。随着医学的发展、科技的进步、认知的提高,研究工作需要不断完善。同时,由于注册法规的不断修订,给新药研究也带来巨大的政策风险。所以,新药研究的各个环节都应在符合法规的框架下,围绕保证药品“安全、有效、质量可控稳定”的原则进行。但近年来审评中发现了不少问题,不但影响注册效率,甚至导致注册失败。本文对申请生产药学审评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归纳总结,提出建议,希望引起关注,从而规避风险,提高注册申请的质量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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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药新药注册申请的相关法规

    目前,中药新药注册申请是在符合2001年2月28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主席令第45号,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下称“管理法”)前提下,执行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局令第28号,下称“注册法规”)。同时,为了遵循中医药研究规律,体现中药注册特点,规范中药注册行为,执行2008年1月7日颁布的《中药注册管理补充规定》(国食药监注[2008]3号,下称“补充规定”)。目前,《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局令第28号)正在修订意见阶段,建议关注新版注册法规的修订意见及相关要求。

    2 常见问题

    2.1 忽视合法性,擅自变更

    2.1.1 擅自变更工艺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01年10月1日施行)第五章第29条规定:研制新药,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如实报送研制方法、质量标准、药理及毒理试验结果等有关资料和样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临床试验。可以理解为临床试验用样品的制备工艺、申请生产工艺应与申请临床批准的制备工艺保持一致。若有变更,应按照注册法规附件4中注册事项的第7项“改变影响药品质量的生产工艺”提交补充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即临床前的制备工艺不能擅自变更,这是法规[1]的要求。同时,2008年1月7日颁布的《中药注册管理补充规定》(国食药监注[2008]3号)第20条规定:临床试验期间,根据研究情况可以调整制剂工艺和规格,若调整后对有效性、安全性可能有影响的,应以补充申请的形式申报,并提供相关的研究资料。可见,中药新药在临床试验期间允许调整制剂工艺和规格,但需要根据制剂工艺调整后对有效性、安全性是否有影响,确定是否提出补充申请。另外,“补充规定”第13条对生产工艺改变导致物质基础的变化程度及对药物的吸收、利用的影响不同,提出了相应的要求。常见问题是工艺变更(如加水量、提取时间等变更)导致物质基础较大变化或明显改变,但没有提出补充申请,没有经过批准而进行临床试验的情况较多,不符合法规要求,从而导致申请失败。建议参照《已上市中药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一)》的相关要求,根据工艺变更情况,确定是否提出补充申请。建议工艺变更的合理性研究应在合规性的前提下进行,特别注意2,3类变更的补充申请申报,不可擅自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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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2 处方药味变更 处方药味与申请临床前发生变化,会导致物质基础明显改变,不但影响安全性、有效性,同时违反法规[1-2]要求。如:临床前处方中以黄芩饮片投料,工艺中黄芩单独提取得黄芩提取物,该提取物与2010年版《中国药典》中的黄芩提取物不同,与黄芩苷也不同。但临床试验期间的样品又以符合化学药标准的黄芩苷折合投料。因黄芩苷与黄芩提取物是不同的药味,不但改变了处方组成,同时也涉及中西复方的管理问题,也属于不合规的情况,应引起足够的重视。

    2.2 忽视药品注册法规的变化,申报资料不全

    目前,现行版“注册法规”实施以来,申报生产(包括新药证书)资料中常见问题有:①不提供工艺验证资料,工艺研究资料仍为申请临床试验时的资料,无生产规模下放大研究资料,而申请临床的工艺研究往往仅为中试规模,无法反映生产规模下工艺的可行性及稳定性,所以,申请生产时需要提交生产规模下3批样品的工艺验证资料,以证明大生产工艺的可行性。也有的即使提供了3批样品生产规模的工艺数据,但不提供生产过程中各工序中间体的得量等详细数据,无法评价工艺稳定性;②不提交现场检查用生产工艺资料或理解有误,与工艺研究资料混淆。分析原因,可能是由于药品研发的周期长,申请人不了解注册法规的变化,不了解有关注册申请的技术要求变化。

    “现行版注册法规”附件1要求提交的药学研究资料包括:药学研究综述资料、原辅料的来源及鉴定依据、药材标准及标准物质研究、生产工艺研究及验证资料、质量研究及质量标准制定、检验报告、稳定性考察及内包材选择等7-18号资料[3]。与上一版注册法规相比,药学方面发生了重大变化。其一是对申请生产的新药新提出了“生产现场检查”的要求[3],即所说的“三合一检查”。其二是12号工艺研究资料中增加了提交“工艺验证资料”的要求。, http://www.100md.com(马秀璟 张永文 阳长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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