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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断交协议”有效吗?
http://www.100md.com 2006年7月8日 《老年教育》 2004年第8期
     问:刘某早年丧偶,一个人含辛茹苦将两个儿子抚养成人。大儿子刘甲于 1998年成家,但其不务正业,整天饮酒赌博,刘某多次劝说,刘甲不但不听,还和父亲争吵。刘某一气之下和刘甲分了家,两人还签了一份“断交协议”,约定父子关系从此断绝,父亲以后不管儿子的“闲事”;儿子将来不继承父亲的遗产,也不给父亲养老送终。

    去年,刘某的小儿子患病死亡,刘某因遭受精神打击而病倒,生活不能自理。村委会找刘甲协商,要求他照料父亲,但他却以双方签有断交协议为由拒绝赡养老人。现在刘某的生活靠村委会安排左邻右舍轮流照料。请问,刘某和刘甲所签的“断交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刘某可以提起诉讼,要求大儿子承担赡养义务吗?

    答:尊老爱幼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也是公民对特定主体应尽的法定义务。《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 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据此规定,不但刘某和儿子刘甲所签的所谓”断交协议”与法律规定相悖,没有法律效力,而且刘甲的行为也违背了一个公民应当遵循的道德准则。况且,此种血缘关系(父母子女)是无法用“协议”的方式断绝的。

    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所以,刘甲以“断交协议”或不继承遗产为借口拒绝承担赡养义务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刘甲负有赡养父亲的义务,如果其拒绝赡养,刘某可以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刊法律顾问组),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