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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27602
我能取消儿子的继承权吗?
http://www.100md.com 2006年7月8日 《老年教育》 2005年第6期
     问:我是一名退休干部,妻子早已去世,一儿一女也早巳成家另过。由于年老体弱,最近几年生活不能自理,女儿经常帮我做饭,有时住在我家照顾我的生活。而儿子对我却从来不管不问。我虽然财产不多,留给这样的儿子我心里也不舒服。请问,我能否立遗嘱取消儿子的继承权?

    答:你想通过立遗嘱的方式取消儿子的继承权,法律是允许的。

    我国《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你女儿是你的遗产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你将个人财产指定由她继承,这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另外,《老年法》第十九条也规定:“老年人有权依法处分个人的财产,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强行索取老年人的财物。”上述法律规定,赋予了老年人处分财产的充分权利。

    从你来信谈的情况看,你的儿子已成家另过,说明他是有劳动能力的成年人,他完全有赡养能力却不履行赡养义务。根据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你儿子不履行赡养老人的义务,你有理由不让他继承遗产,你这样做应该说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