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面对医疗意外与事故
医疗意外:现阶段医学的无奈
9岁的晓洋终日呆傻地坐在家中,失控的口水流淌在衣襟上……面对病前儿子活泼可爱的照片,他的父母很难接受这个现实:儿子因天生睾丸长在腹腔,做了分步引睾手术,岂料在第二次手术牵拉精索时发生麻醉意外。手术台上的晓洋呼吸心跳骤停,虽经抢救保住生命,却因大脑缺氧造成脑瘫。
事后,麻醉学界权威们认定这属麻醉意外,但患者家属认为这属于医疗事故。这个医患纠纷一拖数载,给双方都带来沉重压力。它使我们不能不认真思索如何面对医疗意外与医疗事故。
主持人:目前,对“医疗意外”的理解有很大不同。一般人往往将病人在医疗过程中出现的严重不良后果统称为医疗意外,如死亡、残疾和严重功能障碍。而医学界则根据现实的医学技术水平,将这些不良后果按能否避免、有无过失,细分为医疗意外、难避免的并发症和事故。下面请浙江大学医学院丁涵章教授解释这三者的区别——
丁涵章:医疗意外,是指医疗护理过程中由于无法抗拒的原因,出现难以预料、难以防范的不良后果。如利多卡因硬膜外麻醉,有时会出现心跳骤停的不良反应,虽及时抢救,死亡率仍较高,有的会由于严重脑缺氧而成植物人。
难防范的并发症,是指医疗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虽能预料其出现的可能性,但防范的难度大。如脑瘤切除手术很易引起肢体瘫痪;某些化脓性疾病手术后很易引起穿孔;腹腔镜下腹部手术易并发出血等。对于这些并发症,医生事先会告知病人家属,并做好防范准备。但医护人员尽力了,未必全能防范,这受现有医疗技术条件限制。
医疗事故是指因医护人员的过失给患者造成的严重不良后果。也就是医护人员该做到而未做到、能做好而未做好,而引起严重损害的。包括对医疗意外和并发症的处理不利,未予重视,加重了不良后果,也依具体情节负一定责任。
由国务院批准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在诊疗护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一)虽有诊疗护理错误,但未造成病员死亡、残疾、功能障碍的;(二)由于病情或病员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的;(三)发生难以避免的并发症的;(四)以病员及其家属不配合诊治为主要原因而造成的不良后果的。”
主持人:随着医学的发展、法制的完善,随着公众科学文化素质和法律意识的提高,人们对该《办法》规定的基本精神将有更透彻的理解,新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正在修订中,我们相信,实事求是,惩恶扬善,罚所当罚,保护应当保护的,永远是法治的根本宗旨。
增强共御医疗风险的意识
主持人:有病找医生救治,自古如此。我们在电视里也看到 ......
您现在查看是摘要页,全文长 10439 字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