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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中的“性惩罚”与“性暴力”
http://www.100md.com 2001年8月1日 《大众健康》 2001年第8期
家庭中的“性惩罚”与“性暴力”

     据知情者透露,有些年轻妇女乃至中年女性,常因某些鸡毛蒜皮的小事,与丈夫争吵后就采用自以为绝招的“惩罚手段”——以拒绝过性生活“制裁”丈夫。殊不知,这种“性惩罚”的做法,有着许多潜在的隐患。

    性医学专家指出:女性的性欲大多属“被动型”,需诱导后方能被“激起”;而男性则不同,属“主动型”的。特别是新婚期间的年轻男子汉,性欲往往较强,须定期“泄放”,如频频地遭受到妻子的拒绝,则会逐渐失去对性的欲望,以致发生难以用药物治愈的心理性阳痿。当夫妻重归于好、妻子解除了“性封锁”时,丈夫的性功能抑制和障碍却不会马上解除,使一个好端端的家庭陷入新的苦闷和烦恼之中。此外,经常使用“性惩罚”手段,还会使丈夫情感抑郁,垂头丧气,胆小懦弱,委曲求全,有损男子汉的气魄和风度。或者相反,丈夫忍受不了心中的怨气,伸出无情的拳头……最后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要知道,正常的性生活是密切夫妻关系,调节夫妻感情的媒介和桥梁,任何一方有意拒绝性生活,都将带来不良后果。曾经有一对年轻夫妻,因妻子经常施以“性惩罚”,导致丈夫到外面寻欢,于是出现了“第三者”。原本,妻子“性惩罚”的目的是想让丈夫屈服于自己,并非想把丈夫推入“第三者”的怀抱,结果反而报复了自己。还有一对小夫妻,妻子经常在床上向丈夫发牢骚、抱怨,或斥责丈夫,无意中刺伤了丈夫的心,进而使丈夫失去对性的冲动欲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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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此,心理学家告诫每对夫妇,双方必须珍惜自己的房事,床上不是夫妻吵斗的场合。俗话说得好:“天上下雨地下流,两口子吵架不记仇”,“一夜夫妻百日恩”。不少分歧和意见,会在一夜的夫妻情爱中得到谅解和缓解。夫妻之间遇到非原则性的矛盾、纠纷,应在理解、温馨的气氛中协商解决,千万不能滥用“性惩罚”这种无知的手段。

    与上述相反,在一些家庭的婚姻生活中,有的男性常采用强迫的手段满足自己的性欲;女性则无可奈何地屈从于暴力行为之下。她们为此感到屈辱、无助,就如同一只羔羊任人宰割一样。这种婚姻中的性暴力(又称为“婚姻中的强奸行为”)的特点是,由妻子拒绝丈夫的性要求,而引发丈夫强行性交的发生,结果是破坏了女性身心的自然平衡。

    美国心理学家托比认为,在性生活中出现的这种丈夫强迫妻子性交现象,使其妻子一下子陷入“是妻子还是妓女”的屈辱处境中。这种状况对女性心理的损害比身体的损害更严重,而心灵的创伤往往是难以弥合的。女性由此产生的厌恶情绪,经过反复刺激强化,使夫妻关系陷入恶性循环,最终有可能导致婚姻关系的解体。

    为什么婚内强奸行为会在某些家庭不断重演呢?心理学家认为:如果在性生活中,丈夫感到通过暴力可战胜妻子的性拒绝,那么,他就会一而再,再而三地使用这种性暴力行为。

    最近,修改后的婚姻法对家庭暴力做了明确的处罚规定。该法第43条规定:“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这为消除家庭性暴力提供了有力保障。, 百拇医药(于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