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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电梯受害者获赔偿
http://www.100md.com 2001年9月1日 《大众健康》 2001年第9期
     妻子突然失踪,6天后才被发现已惨死于电梯井底,丈夫一纸诉状,将与该电梯有关的4家单位推上法庭,并索赔40余万元。不久前,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原告胜诉,并获赔15万余元。

    苏子义和爱人刘秀莲都在黄河水利委员会勘测规划设计院工作。2000年6月13日下午6时许,他们的女儿放学回家后看到饭桌上留了一张纸条:妈妈去参加一个培训班,晚8点左右回来,你不用等妈妈了……可是到了晚上10点多,刘秀莲仍没回家。

    6月19日上午,由于红旗路服装市场绅迪台球俱乐部所使用的电梯内传出的异味越来越大,工作人员仔细检查后发现了刘秀莲已开始腐烂的尸体。

    经公安部门测试发现,一、二、三层电梯门用手掌拍后会自动打开,楼层内灯光昏暗,很难看清四周。公安人员分析认为:刘秀莲见一楼电梯门紧闭,便从楼梯步行上二楼,看到二楼电梯门开着急忙进入电梯,然而却猛然踏空摔入电梯井底……

    经调查,受害人刘秀莲“高坠死亡”的五层楼房及电梯属郑州市塑料二厂所有,后来由河南太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将该楼房承租并开办了“红旗路服装市场”。

    据此,苏子义于2000年7月3日将郑州市塑料二厂、河南太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红旗路服装市场管委会、河南绅迪台球俱乐部同时推上了被告席。今年7月20日,郑州市金水区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法院认为,郑州市塑料二厂作为电梯的所有人,太林装饰公司作为租赁人,对电梯出现的安全故障及隐患未采取积极的相应整改措施,致使刘秀莲死亡,应承担相互连带责任,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及死亡赔偿金。

    法院还就赔偿作出了判决:判定河南太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及死亡赔偿金共计15万余元。

    摘自《北京青年报》, http://www.100md.com(寇金明 黄 豫 武 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