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期刊 > 《大众健康》 > 2003年第4期
编号:11096477
严惩收售废旧一次性医用器材
http://www.100md.com 2003年4月1日 《大众健康》 2003年第4期
     据新华社讯: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或回收废旧的一次性注射器、输液器等医用材料重新包装后出售,只要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按刑法修正案(四)草案规定就构成犯罪。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胡康生说,法工委建议将刑法相关条文做出修改:生产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其中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摘自《保健时报》

    请本栏稿件作者与本刊联系领取稿,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