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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3773196
婚姻法新司法解释
http://www.100md.com 2011年2月1日 《大众健康》 2011年第2期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布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此稿一出,立即引起了法律界人士和广大老百姓的热切关注,其中涉及到房子、孩子和“小三”的内容更是成为了议论焦点,引发了很多争议。

    给“小三”的钱能要回来吗?

    实践中,存在着夫妻一方将共同财产赠与给第三者的情况,那么这些财产能要回来吗?征求意见稿的第二条给出了具体的答复。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处理。”

    根据这一条的规定,如果有配偶的人与第三者约定了解除同居关系的财产性补偿,比如“青春损失费”之类的补偿,第三者者要求支付的,法院不予支持,法律并不保护这种基于非法关系达成的财产协议。但是,如果这种财产性补偿是已经实际支付给第三者的,一方也不能再要求返还了,除非合法的婚姻当事人要求返还,法院可酌情考虑返还。

    有人认为,这是给“小三”当头一棒,遏制了社会的不良风气。也有持相反意见的人认为,不鼓励“小三”索赔即变相鼓励 “包二奶”、“养小三”。 还有人认为这一条间接给人们传递了法律对非法同居关系下的定义做了有条件认可的肯定,并不妥当。

    这一条对于解除同居关系的财产性补偿采取了不支持也不保护的态度,而对合法婚姻当事人,则明确了可要求第三者返还财产的权利,是比较恰当的。

    父母不同意做亲子鉴定怎么办?

    以前,如果丈夫认为孩子不是自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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