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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2173564
“告知不到位”该赔吗?
http://www.100md.com 2012年3月1日 《大众健康》 2012年第3期
     案例:

    2011年11月中旬,新婚不久的安女士曾几次到县妇幼保健站门诊进行妊娠常规检查,其中有两次B超检查发现宫腔等处存在明显异常现象。该保健站门诊为安女士出具病理报告单,告知安女士不排除宫外孕的可能,如有腹痛应随时就诊。11天后,安女士因上腹疼痛再次到该院复诊检查,被确诊为宫外孕,并安排其住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9300元。

    事后,安女士找到保健站门诊,要求其退还医疗费,并赔偿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害赔偿金,结果遭拒绝。安女士以保健站为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赔偿费等59300元。

    法院受理案件后,经协调双方同意对本病例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鉴定结论认定:不属于医疗事故。但分析意见认为:妇幼保健站对安女士存在异位妊娠告知不到位的不足,虽然“告知不到位”与安女士的治疗结局没有因果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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