婴儿畸形,产前保健是否有责?
34岁的姜女士系某化工企业职工。2011年12月怀孕期间,姜女士几次到当地某医院进行产前检查。每次检查结果不是未发现异常就是被告知一切正常。2012年3月19日,姜女士产下女性婴儿。出生后却发现女婴右手畸形仅有四指,左足畸形且仅有四趾,被确定为新生儿四肢畸形。事后,悲愤中的姜女士与丈夫认为,其怀孕17~22周期间是检测胎儿畸形的最佳时期,而该医院开始时没有要求她进行超声(B超)检查,后来所做的超声检查也没对其胎儿四肢发育情况进行检查,而且几次检查结果均为未见异常或正常,最终导致缺陷儿出生,存在明显的医疗过错,更是一种检查服务的违约行为。要求医院退还几次检查等医疗服务费,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害赔偿责任。
对此,医院的回答是:我们所提供的只是普通产前保健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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