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惊吓摔伤谁之责
今年6月初的一天下午,退休老人汪某骑自行车走在回家的路上。一辆停放在自行车道上的轿车突然发动起车,恰好行车到此处的汪某想从车的左侧超过时,轿车的转向灯又突然亮起,汪某因受惊吓摔倒在离轿车一米远的路上,导致汪某左手臂骨折,左腿划伤,住院17天,共花费医疗费等6300余元。经在场群众当场报警,出现场的交通警察办案人员认为:赵某将轿车停放在自行车道上虽属不当,但轿车起动行车时并未撞到汪某,是汪某自己遇险情处置不当所至,并于当场的调解中,向赵某提出适当给汪某以补偿的建议。汪某拒绝后,交通部门出具了上述内容的事故认定书。汪某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赵某赔偿医疗费等全部损失2万元余。法庭在审理中,赵某提供了公安交通部门出具的认定书,还提供了两名事故现场证人,其证人证言均证实,赵某的轿车并未撞到汪某,是汪某自己摔倒的。赵某的代理律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七条(一)项规定,强调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应依据该认定书来确定双方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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