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安全,医院有责
如果医院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医院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对进入其场所内的人员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如果医院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笔者通过代理的一起案件,解析医院对患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患者系老年男性,因气喘、胸闷等症状,就诊于北京某三甲医院。医院将患者收入位于11楼的CCU即重症监护室治疗。患者进入CCU后仅十分钟,即从窗户坠落至楼下,当场死亡。患者亲属与医院发生争议,将医院起诉至法院,认为医院未尽到诊疗义务,对患者实施冷暴力,导致患者跳楼,要求赔偿。医院答辩意见为,患者系跳楼自杀,医院无过错,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一审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患者跳楼自杀系故意结束自己生命的行为,医院不应当承担责任。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审败诉后,原告委托笔者代理二审。
上诉理由:首先,一审认定事实不清,对患者坠楼过程及CCU医护人员当时行为等基本事实未予查清。对CCU医护人员违反职责,擅离职守,以致患者坠楼时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的重大过错未予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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