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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3775434
对我国《护士条例》的思考与建议(2)
http://www.100md.com 2010年9月1日 《大众健康·学术版》 20109
     按照卫生部的标准,三级综合医院医生与护士的比例应该是1∶2.3,病床与护士的比例应按照1∶0.4配备。2005 年,卫生部调查了全国400 多家医院,三级综合医院病房护士与床位比平均为1∶0.33[2]。2007 年,有学者对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696所三级综合医院进行调查,病房床护比平均为1∶0.38[3]。另据卫生部统计,全国医生与护理人员比仅为1∶0. 68[4]。由以上数据可以看出,近三十年来,我国护士的人员整体规模和配备数量从未达到标准。而在欧美等发达国家,床护比达1∶2甚至1∶3,日本、中国香港地区的医护比都超过1∶4;芬兰、挪威、加拿大等国家医护比为1∶6[5]。护理人员配备不足,不仅导致护士超负荷工作,侵犯了护士的健康权和休息权,而且病人应享受的完备的护理服务也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对病人的生命安全和康复带来隐患。这种状况严重影响了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

    为了改变这种状况,一定要在立法与执法上下功夫。而在这方面《护士条例》需要对护士配备标准起到更好的指导作用。笔者认为:(1)《护士条例》不应对30年前的卫生部标准妥协,至少应该对护士配备标准确立一个指导性原则。可以根据目前医疗卫生事业的实际情况,规定护士配备标准的最低指标;(2)要以发展的眼光看问题。世界卫生组织建议护理人员的数量标准为每千人口中应有2名护士,而我国每千人口护士人数仅为1名,全世界排名倒数第三。《护士条例》应对护士配备标准制定一个3-5年的规划,明确3-5年以后我国护士的配备要达到一个怎样的程度,这个程度不应比世界卫生组织的建议要低;(3)提高治理力度,严格执法。《护士条例》要求尚未达到护士配备标准的医疗卫生机构,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年内达到护士配备标准。却又在第二十八条规定,对未达标的情况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才进行下一步处理。这条规定明显削弱了3年之内达标的执行力度。另外,对逾期不改正的处罚力度仍然偏弱。为了切实保障护士配备标准的实现,《护士条例》还需要规定更强硬的措施。

    参考文献

    [1]华晓晨.美国职业资格管理制度[J]中国人才,2008,(21):31

    [2]郭燕红.发展护理事业维护和促进人民群众健康[J].中华护理杂志,2005,40(5):323

    [3]郭燕红.《护士条例》制定背景及其主要内容[J].中华护理管理,2008,8(4):4

    [4]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2003 年中国卫生统计提要[EB/OL].(2003205226).[2008205220].http://61.49.18.91/ publicfiles/ business/ htmfiles/ zwgkzt/ptjty/200805/35310. htm.

    [5]蒋艳,沈宁,闫瑞芹.我国护理专业人力资源现状及改进意见[J].护理管理杂志,2004,4 (2):20, 百拇医药(谢敏 王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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