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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359240
赡养,一个难以愈合的社会之痛
http://www.100md.com 2009年12月25日 晚晴 2009年第10期
儿女,子女,老年人
     赵 明

    日前,记者在玉屏侗族自治县采访,县老龄办负责人讲述了一个关于赡养老人的案例。

    据玉屏自治县老龄办杨荣敏主任介绍,该县平溪镇安坪村一郑姓老人生病住院,产生了数额较大的医药费用。老人虽然养育2个儿子,但其中一个拒不承担老人的医疗费用。老人只好把这个儿子告上法庭。法庭通过审理,判决这个儿子承担相应费用。然而,这个儿子拒不执行判决,老人只好再次告上法庭。后来,在法庭的协调和亲友的劝说下,这个儿子最终支付了应该承担的医疗费用。杨主任说,父母含辛茹苦把子女养育成人,却在年老体弱之际“家丑外扬”,实属无奈。

    抚养子女,赡养老人,这本是非常和谐的一对关系。然而,因为种种原因,有人在自己被抚养成人后,忘记了还应该好好赡养父母。法律规定,子女赡养父母是应尽的义务,包括经济供养、生活照料、精神慰藉。记者发现,现实生活中,很多人把“精神慰藉”、“生活照料”忽视了,使得众多老人的晚年生活显得颇为凄苦。

    子女何以不尽孝

    据记者调查,在现实生活中,子女不尽赡养义务的为数不少,有的父母向子女寻求经济供养,有的寻求生活照料,有的寻求精神慰藉。并且,随着各项社会福利、保障制度的改革,要求儿女给予精神慰藉的老人也越来越多。

    张奶奶有一儿三女,都已成家立业。儿子娶妻生子后,既不给赡养费,也不去看望,这让老两口十分伤心。一气之下,张奶奶便把儿子告上法庭。她说:“我们老两口有2000多元的退休金,儿子一家生活也不富裕,告儿子并不打算要多少钱,只希望儿子在生活上照顾我们,在精神上安慰我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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