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期刊 > 《晚晴》 > 2016年第4期
编号:898416
生前遗嘱受争议 “尊严死”尚在探讨
http://www.100md.com 2016年5月30日 晚晴 2016年第4期
     李秋萌

    一个生命就要走到尽头的人,可以依自己意识清醒时订立的“生前预嘱”,拒绝接受气管插管、心脏电击、心内注射等急救措施,主动结束可能出现的单纯依赖生命支持系统维持的毫无质量的生命状态……

    媒体曾报道北京成立生前预嘱推广协会向公众普及和推广使用“生前预嘱”,以及“尊严死”的概念,此消息引发高度关注。针对公众关心的何种情况下可执行患者的生前预嘱、医生是否应当遵守患者的生前预嘱、面对临终者的生前预嘱和极力要求救治的家属,医生该如何做出选择等问题,医学、法律和伦理学专家进行了深度剖析。

    法学专家

    医生不应因执行预嘱败诉

    陈志华,北京市律师协会民法专业委员会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法委员会委员,中国卫生法学会常务理事,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

    “生前预嘱”合法吗?

    生前預嘱系外来概念,其英文原文是“Living Will”,意即“生命遗嘱”。是指立此遗嘱者在其意识清楚时签署的,就其处于生命末期时是否需要采用生命支持手段或其他延缓生命的医疗措施的事先说明。

    我认为,根据我国现有法律规定,生前预嘱是合法的。我国《侵权责任法》第56条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根据该条规定的意思表示可以反推:如果患者或其近亲属有明确的“意见”,即法律上所说的意思表示,则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尊重其意愿。此为立法的立法本意,即充分尊重患者本人的意愿,尽管这种对意愿的尊重有时可能会引发与伦理、道德、传统习惯等的冲突 ......

您现在查看是摘要页,全文长 6266 字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