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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金而昧也犯法,较真孕妇打赢首例丢\拾手机官司
http://www.100md.com 2011年3月1日 《妇女生活》 2011年第5期
     丢手机,对很多人来说,并不是件稀奇事。但是,锲而不舍地追寻丢失手机并将拒不归还手机的捡拾者告上法庭,相信大部分人都不会这么做。毕竟,一部手机不过千元,为了这点儿钱,耗时耗力,闹上法庭,不值得。可是,烟台的一位孕妇这么做了,她说:“拾金不昧不仅是个道德问题,也是公民的法定义务。我就是要较这个真!”

    妻子丢手机,丈夫手机收到“防盗追踪短信”

    2010年10月23日,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卧龙法庭。随着法官手中的法槌落下,中国第一起丢、拾手机官司尘埃落定。依据《物权法》第10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侵权责任法》第19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法庭一审判决:被告即手机捡拾者赵全顺赔偿原告即丢手机者张红梅LGKS360手机一部。如无法买到相同手机,可以支付800元折价费用;如果未按照本判决规定时间赔付实物或现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9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支付债务的利息。

    走出法庭时,面对媒体采访,挺着大肚子的张红梅有些腼腆,但话语却异常坚定:“谁都不差这千儿八百元钱,我就是要较这个真。拾金不昧不仅是个道德问题,也是公民的法定义务。”顿时,掌声一片。

    28岁的张红梅是烟台某大型外资企业的部门主管,丈夫孙红方做海产生意。小家庭年收入在六位数以上,日子过得很宽裕。

    2010年3月13日中午,下班途中,张红梅还接了个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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