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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签订的结婚财产协议有效吗?
http://www.100md.com 2014年9月10日 妇女生活 2014年第3期
     问:王某与李某是同事,两人建立恋爱关系并且准备结婚。2013年6月10日,两人签订结婚财产协议书,约定结婚后王某婚前购买的一处商品房和屋内所有东西为双方共同财产。2013年7月10日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结婚后,两人经常吵架,后矛盾升级,双方开始分居生活。为此,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李某依据双方婚前所签结婚财产协议书,要求将王某婚前购买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王某以婚姻关系是人身关系、不能附条件为由,提出婚前财产协议无效。请问,婚前签订的结婚财产协议有效吗?

    答:首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王某与李某签订的婚前财产协议不存在前述合同无效的情形。其次,虽然《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但《婚姻法》第十九条又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根据以上规定,由于王某和李某依法进行了婚姻登记,其签订的结婚财产协议是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该结婚财产协议是有效的。李某可以依据双方之间所签订的结婚财产协议书,要求将王某购买的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律师 杨颖,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