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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子女的生子女享有代位继承权吗?
http://www.100md.com 2014年9月10日 妇女生活 2014年第7期
     问:王先生与郝女士再婚时带有一女儿王华,王华由郝女士抚养长大。郝女士婚后生育两个子女小天、小丽。王华长大结婚后生子阿明。王先生与王华先后去世,外孙阿明与郝女士的联系也渐渐变少。最近郝女士因病去世,两个子女小天、小丽在继承母亲遗产时,阿明认为,郝女士的遗产中应该有其母亲王华的份额,阿明要求代位继承王华应继承的那部分遗产。但小天、小丽认为,王华不是郝女士所生,且先于郝女士去世,没有对郝女士尽到赡养义务,无权继承郝女士的遗产,其儿子阿明自然也不能代位继承。请问,阿明享有郝女士遗产的代位继承权吗?

    答:我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王华虽是郝女士的继子女,但由郝女士抚养长大,已形成扶养关系,因此有权继承郝女士的遗产。但由于王华先于郝女士死亡,这就发生了代位继承问题。《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六条也规定:“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根据这一规定,阿明是王华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关于继承份额,《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由于王华早年去世,对郝女士尽的扶养义务较少,继承的遗产份额也应减少。因此,阿明可分得较少的遗产份额。

    律师 董彬,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