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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85362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房屋有效吗?
http://www.100md.com 2014年9月10日 妇女生活 2014年第8期
     问:房先生与陆女士系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两人在自己居住的城市购买了两套房屋,均以房先生的名义登记,其中一套房屋长期出租。之后由于房先生生意亏损急需流动资金,在陆女士不知情的情况下,房先生与王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以市场价格将房屋卖给王先生并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陆女士得知丈夫擅自将房屋转让给他人,执意要回房子,并起诉至法院。

    请问,陆女士能要回房子吗?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房产的行为是否有效?

    答:因目前夫妻间该类纠纷较多,为明确相关房屋买卖行为的效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一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即不知情)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该规定,买受人王先生是在并不知晓陆女士不同意卖房的情况下,与房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且支付了合理购房款,王先生的行为属于善意购买;同时,陆女士主张要回房屋时,该房屋产权已经登记至王先生名下。

    从案件纠纷的事实看出,房先生和王先生转让房产符合下列条件:(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时是善意的,(二)房产是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已经办理产权登记。因此,法院将会根据上述事实,确认房先生与王先生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陆女士要求要回房屋的请求将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律师 董彬,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