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子女能否要求抚养费?
问:赵女与钱男于2011年10月结婚,2012年10月育有婚生子钱小某。钱小某出生后,一直随母亲赵女单独生活至今。2016年3月,钱小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钱男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并承担诉讼费用。钱男认为,赵女在钱小某出生后不久即擅自带着钱小某离开,赵女存在过错;但钱男一直给钱小某买衣物,每月都支付生活费。同时钱男认为,其无固定工作,每月1000元的抚养费过高。
请问,钱小某请求的抚养费能否得到支持?
答:首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子女仍然可以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三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可见,虽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的财产为共有财产,但是,子女仍然可以要求拒不履行抚养义务的父母承担抚养责任。
其次,抚养费数额应当依法予以确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分别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本案中,因钱男无固定收入,因此,其需要支付的抚养费应根据当地收入情况,结合钱小某的实际情况来确认。
综上所述,钱小某要求钱男支付抚养费的请求应得到法院支持,但抚养费具体数额应当根据当地经济水平,结合钱小某的实际生活需要来确定。
律师 扈天利, http://www.100md.com
请问,钱小某请求的抚养费能否得到支持?
答:首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子女仍然可以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三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可见,虽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的财产为共有财产,但是,子女仍然可以要求拒不履行抚养义务的父母承担抚养责任。
其次,抚养费数额应当依法予以确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分别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本案中,因钱男无固定收入,因此,其需要支付的抚养费应根据当地收入情况,结合钱小某的实际情况来确认。
综上所述,钱小某要求钱男支付抚养费的请求应得到法院支持,但抚养费具体数额应当根据当地经济水平,结合钱小某的实际生活需要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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