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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改随继父姓,生父能否拒付抚养费?
http://www.100md.com 2017年3月15日 妇女生活 2017年第3期
     问:2014年6月刘某(男)与李某(女)结婚, 2015年10月生育一子刘甲。2016年5月两人协议离婚,刘甲随李某生活,刘某定期支付抚养费。2016年10月李某与王某结婚,李某欲将刘甲变更姓氏为王甲,刘某得知后拒绝支付刘甲的抚养费,李某遂代刘甲起诉刘某,要求其继续支付抚养费。

    请问,刘甲的诉请能否得到支持?

    答:首先,父母對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可见,刘某对刘甲具有抚养义务,刘某不履行时,刘甲可以要求刘某履行。

    其次,子女变更姓氏不能作为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九条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可见,支付抚养费作为父母的法定义务,父母不能因子女姓氏变更而拒绝履行该义务。但是,如父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变更为生父母以外人的姓氏的,应当恢复原姓氏。

    综上,刘某向刘甲支付抚养费是刘某的法定义务,刘某不可因刘甲更改姓氏而拒绝支付,但刘某有权要求刘甲恢复原姓氏。

    师事 扈天利,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