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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夫妻间借款离婚后用不用还?
http://www.100md.com 2017年5月16日 妇女生活 2017年第5期
     問:2012年5月李伟与刘红结婚,同年12月李伟向刘红借款10万元用于自己的创业项目,未约定还款期限。2016年10月两人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完毕,两人就李伟向刘红的借款是否应当返还产生争议,刘红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伟返还10万元借款,李伟则以借款期间双方是夫妻,借款协议无效,且借款早已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请问,刘红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答:首先,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有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6条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因此,李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向刘红借款,应视为双方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该借款协议有效,双方应按借款协议履行各自的义务。

    其次,借款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根据《合同法》第206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本案中两人未约定还款期限,因此,刘红可以随时要求李伟返还借款。同时,《法律适用》杂志2014年第一期,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吴晓芳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适用中的疑难问题》一文中指出,因出借的标的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未解除婚姻关系时无法分清彼此的具体数额,故诉讼时效应从离婚时开始起算。基于此,即使双方约定了还款期限,期限届满后也不是立即计算两年的诉讼时效,而是自双方离婚时开始计算。

    综上,刘红的诉讼请求能得到支持,李伟的抗辩理由依法不成立,李伟应按照双方借款协议的约定,返还刘红的借款。

    律师 刘书光,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