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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生前债务应由谁来偿还?
http://www.100md.com 2017年6月20日 妇女生活 2017年第6期
     问:2017年1月5日张某突发心脏病去世,留下遗产包括一套价值90万元的房屋和10万元存款,张某生前立有遗嘱将房屋赠与好友刘某,但对10万元存款如何分配,遗嘱中并未提及,其女儿张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存款,儿子张乙继承了全部10万元存款(除张甲、张乙外,张某无其他法定继承人)。2月18日,王某拿著张某生前手写的15万元欠条找到张甲和张乙,要求他们代其父亲偿还该笔借款。请问,张某的债务该由谁来偿还?

    答:首先,根据《继承法》第33条第2款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基于此规定,由于张某的遗产由刘某和张乙继承,张甲未继承张某的遗产,因此,刘某和张乙应偿还张某的生前债务,张甲不负有代偿义务。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2条规定:“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基于此规定,应该先由法定继承人张乙在其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清偿张某生前债务,剩余未清偿部分由受遗赠人刘某偿还。

    故而,张某生前的15万元债务,应先由张乙清偿10万元,剩余5万元由刘某清偿。

    律师:刘书光,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