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夫妻需要支付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抚养费吗?
离婚夫妻需要支付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抚养费吗?
问:2010年3月,刘艳艳与王磊结婚,因王磊不能生育,两人决定采取人工授精方式生育子女。2012年5月刘艳艳通过人工授精生下女儿王佳。2017年5月,两人因感情破裂准备协议离婚,刘艳艳要求王佳由其抚养,王磊定期支付抚养费。王磊认为王佳并非自己亲生子女,自己没有支付抚养费的义务。
请问,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王磊是否應依法支付王佳抚养费?
答:首先,法律并未对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做出直接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7月8日在回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的复函》中指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基于此,刘艳艳和王磊系协商一致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王佳在法律上应视同为双方的婚生子女。
其次,根据《婚姻法》第37条的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故,王佳虽是刘艳艳和王磊采用人工授精方式所生,但仍应视为双方的婚生子女,王磊在不直接抚养王佳的情况下,应负担王佳必要的抚养费。
综上,双方一致同意通过人工授精方式生育子女的,所生子女在法律上视同婚生子女,王磊应当支付王佳必要的抚养费。
律师 刘书光endprint, 百拇医药
问:2010年3月,刘艳艳与王磊结婚,因王磊不能生育,两人决定采取人工授精方式生育子女。2012年5月刘艳艳通过人工授精生下女儿王佳。2017年5月,两人因感情破裂准备协议离婚,刘艳艳要求王佳由其抚养,王磊定期支付抚养费。王磊认为王佳并非自己亲生子女,自己没有支付抚养费的义务。
请问,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王磊是否應依法支付王佳抚养费?
答:首先,法律并未对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做出直接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7月8日在回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的复函》中指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基于此,刘艳艳和王磊系协商一致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王佳在法律上应视同为双方的婚生子女。
其次,根据《婚姻法》第37条的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故,王佳虽是刘艳艳和王磊采用人工授精方式所生,但仍应视为双方的婚生子女,王磊在不直接抚养王佳的情况下,应负担王佳必要的抚养费。
综上,双方一致同意通过人工授精方式生育子女的,所生子女在法律上视同婚生子女,王磊应当支付王佳必要的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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