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被负债”能拒绝偿还吗?
范思雯
问:常青与谢梅2007年结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常青在妻子谢梅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向马某借款300万元,并签订了借款协议。后常青与谢梅离婚。借款到期后,常青因经济困难,未能按约偿还借款。马某多次催要无果后,以300万元的借款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为由,将常青与谢梅诉至法院,要求两人共同偿还。请问,该300万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谢梅应否偿还?
答:一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认定该300万元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谢梅应承担还款责任。
对于举债一事一无所知,离婚后却“被负债”300万元,谢梅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
在二审法院审理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根据该解释,判断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从是否具有共同的意思表示及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两个方面进行认定。本案中,涉案300万元借款虽然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借款协议上只有常青一人签字确认,并无谢梅的签字认可,且谢梅事后也未进行追认,没有证据证明涉案借款是两人共同的意思表示。此外,涉案借款数额较大,远超家庭共同生活日常所需,双方也没有共同生產经营的项目和共同投资,谢梅也没有享受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因此,涉案300万元债务应为常青的个人债务,谢梅不承担还款责任。, http://www.100md.com
问:常青与谢梅2007年结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常青在妻子谢梅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向马某借款300万元,并签订了借款协议。后常青与谢梅离婚。借款到期后,常青因经济困难,未能按约偿还借款。马某多次催要无果后,以300万元的借款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为由,将常青与谢梅诉至法院,要求两人共同偿还。请问,该300万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谢梅应否偿还?
答:一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认定该300万元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谢梅应承担还款责任。
对于举债一事一无所知,离婚后却“被负债”300万元,谢梅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
在二审法院审理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根据该解释,判断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从是否具有共同的意思表示及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两个方面进行认定。本案中,涉案300万元借款虽然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借款协议上只有常青一人签字确认,并无谢梅的签字认可,且谢梅事后也未进行追认,没有证据证明涉案借款是两人共同的意思表示。此外,涉案借款数额较大,远超家庭共同生活日常所需,双方也没有共同生產经营的项目和共同投资,谢梅也没有享受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因此,涉案300万元债务应为常青的个人债务,谢梅不承担还款责任。,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