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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是否有效?
http://www.100md.com 2019年4月19日 妇女生活 2019年第4期
     问:2017年5月,李帅和刘美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对女儿李嫣若的抚养问题达成一致,女儿的抚养权归母亲刘美,父亲李帅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在不影响孩子生活和学习的情况下,每年寒假和暑假期间李帅可自由探望,如刘美不配合李帅的探望,则每出现一次,向李帅支付200元的违约金,违约金直接冲抵抚养费。双方离婚后,在寒暑假期间,刘美一直以各种理由拒绝李帅探望女儿,协商无果之下,李帅以刘美违约、阻碍其行使探望权为由,要求按离婚协议约定抵扣抚养费。

    请问,离婚协议探望条款中约定的违约金内容是否有效,能否直接抵扣抚养费?

    答:探望权是基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缘和身份关系而产生的,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并不会因离婚而免除。《婚姻法》第37条明确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由此可知,李帅作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向女儿给付抚养费是其法定义务,刘美阻止其行使探望权并非其拒绝支付抚养费的法定理由,支付撫养费与探望子女之间没有必然联系,双方在协议中约定的刘美不履行协助探视义务,则支付200元违约金的约定违反法律规定,该约定无效。

    律师 陈鸽,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