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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能否协议轮流抚养孩子?
http://www.100md.com 2019年10月16日 妇女生活 2019年第10期
     问:马博海、刘研均为大学教师,二人在读博期间经人介绍相识,博士毕业后结婚,婚后育有一女马玉墨。随着女儿马玉墨的成长,双方在育儿理念上出现分歧,并发生争吵。最终双方感情破裂,走向离婚,都表明要抚养女儿,对女儿的抚养权互不相让。双方争执不下,遂诉至法院。请问,在双方均争夺孩子抚养权且抚养能力均等的情况下,双方能否轮流抚养孩子?

    答:在离婚案件中,关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归属问题,法官审判的基本原则就是有利于孩子的成长,实现子女利益的最大化。目前法院的实际做法一般采取子女由一方单独抚养,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单亲抚养模式。能否由双方轮流抚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6条对此进行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以准许。司法实践中,本着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原则,在父母均有抚养子女的意愿,且双方的经济条件、能力等均等的情况下,如双方能协商一致,合理安排轮流抚养的相关事宜,法院可以准许双方轮流抚养。在上述案件中,经过法官调解,双方最終达成了以半年为周期的轮流抚养调解协议。

    律师 陈鸽,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