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对子女财产赠与的约定能否撤销?
问:陶亮和单梦于2005年登记结婚。2008年,单梦生下一子,取名陶健。2015年,陶亮和单梦因生活琐事离婚。在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将婚后买的一套学区房赠给儿子陶健。在准备按约定将房子过户至儿子名下时,陶亮突然反悔,同单梦提出要求重新分割房产。单梦反对。为了分割房产,陶亮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对儿子的赠与,重新分割房产。
请问,陶亮能否撤销其在离婚协议中对儿子的房屋赠与约定?
答:虽然合同法中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享有撤销权,但是,在离婚协议中对子女的赠与,应视为双方对其财产协商处分的约定,是建立在婚姻关系这种特定的关系基礎上,因此,不能简单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应适用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双方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除非一方能够证明在订立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时才能将有关财产分割的条款撤销。在本案中,陶亮并未举证证明其在订立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情形,因此其诉讼请求不能获得法院的支持。
律师 陈鸽
咨询律师:成务律师事务所 网址:www.chengwucn.com
法律热线:0371-63846498 60958785, 百拇医药
请问,陶亮能否撤销其在离婚协议中对儿子的房屋赠与约定?
答:虽然合同法中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享有撤销权,但是,在离婚协议中对子女的赠与,应视为双方对其财产协商处分的约定,是建立在婚姻关系这种特定的关系基礎上,因此,不能简单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应适用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双方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除非一方能够证明在订立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时才能将有关财产分割的条款撤销。在本案中,陶亮并未举证证明其在订立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情形,因此其诉讼请求不能获得法院的支持。
律师 陈鸽
咨询律师:成务律师事务所 网址:www.chengwucn.com
法律热线:0371-63846498 60958785,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