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为他人提供担保,不知情一方是否担责?
问:2016年3月,张某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从银行获得贷款用于扩建厂房。在签订贷款合同时,银行告知必须有第三人提供担保。张某让其朋友刘某为其贷款提供担保。刘某念及朋友情谊,自愿为债务人张某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银行按约向张某发放贷款,但是贷款到期后张某未按約还款。为了实现债权,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偿还本金及利息,保证人刘某及其配偶赵某对本金、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律师费等由被告承担。请问,银行能否要求赵某承担责任?
答:银行认为,担保之债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系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承担连带责任;赵某辩称,担保之债具有明显的人身属性,夫妻一方担保债务不及于其配偶,其对担保完全不知情,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法院审理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为他人的债务提供了担保,该行为是债权人与担保人两人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这一行为没有夫妻之间共同举债的合意,其目的不是为了夫妻、家庭的共同生活,另一方也没有从担保行为中获益,担保之债应该认定为个人债务。故银行要求赵某承担责任,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 律师 陈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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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银行认为,担保之债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系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承担连带责任;赵某辩称,担保之债具有明显的人身属性,夫妻一方担保债务不及于其配偶,其对担保完全不知情,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法院审理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为他人的债务提供了担保,该行为是债权人与担保人两人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这一行为没有夫妻之间共同举债的合意,其目的不是为了夫妻、家庭的共同生活,另一方也没有从担保行为中获益,担保之债应该认定为个人债务。故银行要求赵某承担责任,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 律师 陈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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