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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约定女方不支付抚养费,离婚后子女是否有权要求母亲支付抚养费?
http://www.100md.com 2020年8月17日 妇女生活 2020年第7期
     问:蔡志强和李美琳于2003年结婚,2008年生育一子蔡远。之后,李美琳辞掉工作当起了全职太太。蔡志强为了给孩子的成长提供物质保障,也辞掉工作下海经商。由于蔡志强忙于生意疏于对家庭的照顾,和李美琳矛盾增多。二人于2018年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儿子归男方抚养,女方不支付撫养费。现因蔡志强生意出现变故,无力独自承担儿子抚养费用。请问,蔡远是否有权要求母亲李美琳支付抚养费?

    答: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该义务不因婚姻关系的解除而消失,因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然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虽然蔡远的父母离婚时约定蔡远由父亲抚养,母亲不支付抚养费。但是,因出现变故,父亲无力维持蔡远的基本生活所需,因此,父母的约定侵害了蔡远的权利;且离婚协议属父母双方的约定,具有相对性,母亲不能把这一约定作为拒绝履行抚养义务的理由。故蔡远有权要求母亲支付抚养费,不受父母离婚协议的约束。

    律师 陈鸽,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