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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房产约定共有,离婚不享有撤销权
http://www.100md.com 2020年11月23日 妇女生活 2020年第11期
     复林

    男方在婚前贷款购买了商品房,婚后与女方签订协议约定共有,但并未办理房产加名登记,且没有经过公证处公证。后女方提出离婚,男方意欲行使赠与撤销权。那么,产权登记没有加名,协议约定房产共有还能算数吗?2020年5月20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

    他出首付购房,她出钱装修并购买家电,两人签下协议:房屋共同共有

    2014年10月,朱建在广州市天河区按揭购买了一套三居室的期房,首付款80万元由其父母支付。一年半后,朱建如期拿到新房钥匙,但没钱装修。此时,朱建与女友范娟也到了谈婚论嫁的地步。范娟看男友为难,就提出她可以出装修款,但要求朱建在房产证上加她的名字。朱建表示同意。

    于是,范娟出资装修了朱建名下的房屋,还购买了家电作为嫁妆,两人于2017年5月举办了婚礼。婚后,夫妻俩经济上不分彼此,朱建的工资用来还房贷,范娟的工资则用来维持家庭日常开支。

    但对于在房产证上加名一事,由于范娟到广州工作不满2年,还没有在广州落户,因此暂时还无法在房产证上加名。不过朱建承诺,等她有了广州市的户籍,就将产权登记改为两人共同共有。

    2018年3月,范娟在广州市落了户,提出办理产权更名手续,让朱建兑现承诺。谁知朱建却面露难色,说房子的首付款是他父母出的,他父母不同意在房产证上加范娟的名字。范娟心里很不爽,觉得朱建和他父母合起伙来骗她出装修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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