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遗赠人是否需要清偿被继承人所欠债务?
问:赵老先生为某城中村村民,同其妻子共养育三个子女。小儿子患有严重的精神疾病,无独立生活能力。老伴在世时,两个人轮流照顾他。老伴去世后,赵老先生一人无力照顾小儿子,同村邻居徐某念及赵老先生多年邻里情义,主动帮他照顾小儿子。后城中村拆迁,老人分得160万元拆迁款。老人立下遗嘱,由三个子女及邻居徐某均分。赵老先生去世后,其債务人持借据上门要债,称赵老先生生前借款50万元,要求赵老先生的孩子偿还。赵老先生的孩子称,其父亲将拆迁款分给邻居徐某,应由徐某偿还借款。
请问,老人的借款该由谁偿还,是否需要徐某偿还?
答:《民法典》第1163条规定,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清偿的债务,超过法定继承实际继承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第1159条规定,分割遗产,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在本案中,邻居徐某属于受遗赠人,赵老先生的子女继承的数额足够清偿债务,因此按照法律规定,应由赵老先生的子女清偿其生前所欠债务,徐某无需偿还债务。在子女清偿债务时,应为赵老先生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小儿子保留特定的遗产。
律师 陈鸽, http://www.100md.com
请问,老人的借款该由谁偿还,是否需要徐某偿还?
答:《民法典》第1163条规定,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清偿的债务,超过法定继承实际继承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第1159条规定,分割遗产,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在本案中,邻居徐某属于受遗赠人,赵老先生的子女继承的数额足够清偿债务,因此按照法律规定,应由赵老先生的子女清偿其生前所欠债务,徐某无需偿还债务。在子女清偿债务时,应为赵老先生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小儿子保留特定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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