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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351508
民法典施行后,侄、甥可代位继承
http://www.100md.com 2021年3月28日 妇女生活 2021年第3期
     陈鸽

    问:2020年1月,刘老先生因病去世,其生前无配偶、无子女,父母也去世多年,仅有一姐姐也先于刘老先生去世。刘老先生的身后事由其所在地村委会处理。2020年11月,刘老先生生前所住的村子整体拆迁,按照拆迁安置政策,刘老先生的老房子可以获得160平方米的安置房。刘老先生姐姐的儿子赵某得知后,要求继承刘老先生的遗产,获得安置房屋。而村委会则称,刘老先生没有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其遗产属于无主财产,应归其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即村委会所有。请问,刘老先生的外甥赵某是否有权继承刘老先生的遗产?

    答:根据我国之前的《继承法》规定,第一順位的法定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位的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按照此规定,赵某不在继承人范围之内,无权继承刘老先生的遗产。

    但是,《民法典》施行后,扩大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侄、甥都可代位继承。《民法典》第1128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为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本案中,刘老先生生前无配偶及子女,其姐姐也先于其去世,赵某作为刘老先生的外甥,符合代位继承的条件,可以继承刘老先生的遗产,村委会应将安置房屋交给赵某。, http://www.100md.com